甘肅省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的管理,保證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費落實到位并??顚S茫瑺I造安全、環保、文明的施工生產環境,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甘肅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財政部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境內各類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的建筑工程、安裝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園林建筑工程、抗震加固維修工程和裝飾裝修工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文明施工費由安全施工費、文明施工費、環境保護費、臨時設施費組成,具體項目詳見《甘肅省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定額》(甘建價[2009]358號文發布)中的措施費。
對安全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另行計取費用。
第四條 安全文明施工費應當專項用于施工環境保護、臨時設施搭設、防護設施搭設以及防護用具購置等施工現場安全條件保證措施。
第五條 安全文明施工費屬于不可競爭性費用,應當在工程總造價中單獨列項,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批準減免、緩存或挪用。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在辦理工程安全條件備案之前將安全文明施工費一次性存入第三方監管賬戶,并在辦理工程安全條件備案時,向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出示安全文明施工費存款憑證原件和施工合同備案證明,在監督機構監管下撥付安全文明施工費。
第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據《甘肅省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定額》(甘建價[2009]358號文發布)規定的相應費率足額計取安全文明施工費,并根據現行標準規范,結合工程特點、工期進度和作業環境要求,編制安全文明施工費使用計劃和項目組成,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核后報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和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等監管部門。
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安全生產的權利、義務,分包合同應列出分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費總額、支付方式和使用要求。
第八條 安全文明施工費采取分階段申領撥付的方式:
(一)工程安全條件備案后,施工單位可提出臨時設施費、文明施工費和環境保護費使用申請,經監理單位對施工現場安全條件進行審查并符合要求后,報監督機構撥付;
(二)當工程施工完成總工程量的50%時,施工單位可提出申請使用80%安全施工費,經監理單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檢查,達到合格標準后,報監督機構撥付;
(三)當工程達到竣工驗收條件后,施工單位可申請使用安全施工費尾款,經監理單位核實監督機構工程安全條件評價總體結論后,報監督機構撥付。
第九條 監理單位在第八條所述階段中檢查發現施工單位未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存在施工安全隱患的,應立即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報告撥付安全文明施工費;對于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整改結果無法達到要求的,監理單位應當報告監督機構啟動應急處置機制,由監督機構決定啟用安全文明施工費并另行委托其他有關施工單位或中介機構組織實施要求整改部分。
第十條 監督機構應當結合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系統建立安全文明施工費使用監管系統,逐步實現費用存儲、考核撥付、即時監控等工作的自動化管理。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提供安全文明施工費,且已開工建設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處罰。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擅自挪用安全文明施工費,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合同約定及時向分包單位撥付安全文明施工費的,責令改正。
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整改:
(一)未按有關規定或《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對施工單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進行檢查的;
(二)無正當理由拖延、拒絕簽認安全文明施工費撥付意見的。
第十五條 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的違規行為除按照本辦法規定實施處罰以外,還應當按照《甘肅省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甘建建[2007]242號)記入相應不良行為記錄。
第十六條 監督機構應當對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費落實情況隨機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未履行安全責任,造成工程存在安全隱患的,責令整改,暫停撥付安全文明施工費或監理服務費;情節嚴重的,啟動應急處理機制。
第十七條 監督機構應會同同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轄區內安全文明施工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聯合檢查。
第十八條 建設主管部門發現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而未采取相應措施或實施相應處罰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按照行政不作為進行通報或給予處罰。
第十九條 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調離工作崗位:
(一)對沒有提交安全文明施工費專項存款憑證原件即辦理辦理安全條件備案的;
(二)發現違反本辦法不予查處的;
(三)無正當理由阻撓安全文明施工費支付的。
第二十條 各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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